“辽宁优品”评价通则
为了规范“辽宁优品”资质评价和现场评价工作,按照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“辽宁优品”品牌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的实施意见》《“辽宁优品”品牌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通则。
一、评价原则
坚持科学严谨、实事求是、公平公正的评价原则。
二、组织管理
(一)辽宁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)统筹领导“辽宁优品”评价工作,并指派观察员监督“辽宁优品”评价活动。
(二)“辽宁优品”秘书处(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)组建“辽宁优品”评价专家组,负责组织实施资质评价和现场评价,并安排联络员做好评价保障工作。
三、评价方式
“辽宁优品”评价包括资质评价和现场评价,由评价专家组综合打分评价。
四、评价内容
(一)资质评价
重点从创新驱动、标准先进、品质卓越、服务优质、信誉过硬、社会公认六个维度对经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。
(二)现场评价
重点对经营主体生产产品、提供服务在质量管理、过程控制、产品(服务)质量和绩效结果等方面能力进行综合评价。
五、评价实施
(一)组建评价专家组
“辽宁优品”秘书处按照《“辽宁优品”专家管理规定》有关规定组建专家组。
资质评价专家组原则上选取在品牌建设、质量管理、标准化等领域,具有较强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。
现场评价专家组原则上选取在质量管理、检验检测、认证认可等领域具有相关产品(服务)专业知识,且工厂检查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。
(二)评价前准备
“辽宁优品”秘书处准备评价过程所需“辽宁优品”评价的政策文件、被评价经营主体申报材料、专家评价打分表、评价报告(模板)、工作纪律要求等有关材料。
联络员负责与评价专家、观察员进行沟通,确认评价时间、地点及有关要求。现场评价时,联络员还应与被评价经营主体在评价前沟通具体评价事宜。
“辽宁优品”秘书处组织召开评价工作启动会,推选评价专家组组长,明确评价计划、职责分工、评价内容和工作要求。
(三)开展评价
资质评价。评价专家组按照打分表进行评价打分,综合形成资质评价意见,确定现场评价名单。
现场评价。评价专家组按照打分表进行评价打分,综合形成现场评价意见并提出拟获评“辽宁优品”名单。
(四)结果报送
“辽宁优品”秘书处形成工作报告,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。
六、其他
资质评价、现场评价相关工作细则依据本通则制定。